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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
2018-07-10 11:14:32
点击:
来源:
西安航天技师学院|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属于: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高职
学生的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籍是指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的学生身份。学籍管理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进行考核、记载和处理的活动。学籍管理内容一般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处理,鉴定、考勤、奖励、纪律处分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
第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贯彻“从严办学,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遵循为学生服务、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新生学籍注册,建立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档案,做好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二)统计清理有关学生数据和学生异动情况,按规定完成有关数据上报工作;
(三)具体办理注册、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学业警示、退学、升留级、专升本、毕业等工作;
(四)负责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工作。登载学生每学期各科考试成绩;
(五)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数据电子注册工作,打印发放毕业证书、结业和肄业证书。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新生入学后经德、智、体复查合格,方能取得正式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三个月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在校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二)招生就业办公室协助教务处对毕业生毕业资格进行确认,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派遣工作;
(三)学保处管理学生上课考勤工作,教务处各系部协助,按月公布缺课情况。期末考试前统计因缺课量超过一定课时数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四)学保处负责奖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审批;
(五)学保处负责学生学年思想鉴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及各奖项的评选;
(六)学保处负责处理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具体工作按照《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职学[2006]76号)实行。
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流程
第七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免修、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的流程进行。
第八条 入学与注册。要求如下: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学校要求的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应当事先书面(信函或电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一般不应当超过两周(10个工作日,以下相同)。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达到10个工作日或请假逾期达到10个工作日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原则上在规定报到时间的两个月以内),办理入学手续;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个月以上,没有到校报到,又没有办理休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资格复查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区别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三)在新生健康复查中:
1.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属可治愈疾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回家治疗。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治疗,本人又未申请的,学校可直接向其下达休学治疗,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的通知。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2.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一周内,由本人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持学校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引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10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手续应该在开学一周(5个工作日,以下相同)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其正当理由,经辅导员核实,履行审批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到校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也应在学校开学5个工作日内,设法告知学校;
2.暂缓注册最长时间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暂缓注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不注册,亦不办理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3.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5个工作日不注册的,学保处提出警告,经警告后5个工作日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要求如下:
(一)学校实行学年制,基本学制根据省教育厅审批的专业学制而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留级等)不得超过基本学制的二年,超过此年限的(满足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除外),不予注册;
(二)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所列出的课程和各种环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各教学环节的正常教学活动,必须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学校选定该专业的选修课程;
(四)学校实行学生学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1.学生学期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及学生管理部门共同认定。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须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
2.取消某门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学期考核成绩计为无效。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写出书面保证,辅导员(班主任)、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允许其参加学期补考;
3.有关学生学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的具体规定由教务处另行制订。
(五)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学期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百分制记分中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也可按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评定;
(六)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年由学保处组织进行一次,考核、鉴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七)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实行。考试课程每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四门。考试内容和方法根据各课程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和学校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确定进行;
(八)每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成绩评定办法,评定出学期总评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交成绩册,经教务处审核登记后,以书面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公布;
(九)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考核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经辅导员签注意见,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持有关证明,经辅导员核实、签注意见,系(部)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考核原则上与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办法评定学期总评成绩,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十)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考不合格课程。每门不合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3次,具体规定如下:
1.第1次重考(学期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3周;
2.第2次重考(学年清考)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9周;
3.第3次重考(毕业清考)安排在基本学制结束后延长年限内进行;
4.通过补考后的总评成绩一律按照百分制或等级制合格的要求记载。重考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已“无效” 记,并计入重考次数。
(十一)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含擅自缺考)或者作弊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外,本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是否允许参加下次重考,视学生违反考核纪律纪或者作弊情节及本人悔过态度和表现而定:
1.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写出书面保证,经辅导员(班主任)、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允许其参加下次重考;
2.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的,允许参加下次重考的时间,一般要在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事实发生一学期后,在此期间涉及学业警示、留级和退知识题时,本次课程考核为无效的记录亦作为判断依据。
(十二)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当在开学的第一周内或通知考核成绩后的一周内,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组织复核。复核结果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确需更改成绩纪录的,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分管校长批准,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应当说明其更正的原因、更正前的成绩和更正后的成绩等)备案。
第十条 重修、免修。要求如下:
(一)学年清考后不合格的课程,应进行重修。重修在基本学制结束后的延长年限内进行,同时给予一次考核机会,考核通过后总评成绩按照百分制或等级制合格的要求记载;
(二)某门课程被取消学期补考资格的学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学年清考。申请须经学生所在系(部)及学保处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参加该课程的学年清考;
(三)学生参加国家或省教育厅组织的等级考试,通过同一层次或者高一层次国家认可的考试(本细则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有关课程除外),其内容与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内容基本一致的,持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及本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免修该课程;
(四)学生在校期间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常识和技能要求,获得单科合格证,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及单科合格证,由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修该课程;
(五)以下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劳动课、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实践环节要求较高的课程;
(六)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承认;
(七)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转专业与转学。要求如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的;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休学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的,可以转入相近专业;
4.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和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其它须要转专业的。
(二)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部)和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三)对于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其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成绩合格,其原有成绩有效,可以申请免修。在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应当重考。在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又属于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应当补修;
(四)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当予以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七)转入本校的学生,须凭转出学校的有效学籍证明,重新登记学籍及课程成绩。转入本校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在转出学校中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其要求不低于本校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的要求,且成绩合格,本校予以认可。在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应当重考。在原专业未修的,又属于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应当补修。
第十二条 休学与复学。要求如下: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如需分阶段完成学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年限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满足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除外);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六周)及以上的;
2.一学期内,因故请假时间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3.学期开学暂缓注册超过一个月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休学,须经辅导员(班主任)、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四)休学期限以一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时间算起。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离校。休学前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因病休学或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学生休学回家,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复学或者继续休学资格,并视其情节进行处理或者处分,直至解雇学籍;
(七)学生休学期满复学:
1.应提前两周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复学手续,进行复学注册。如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2.因伤、病休学学生应当持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和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进行复学注册。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应当持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和休学期间的个人小结,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进行复学注册;
3.休学学生复学后,应当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可以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休学前已修的课程,成绩合格的,继续有效;成绩不合格的,应当重考;
4.复学后属于新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在原专业未修的,应当补修。
(八)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因病第一次休学的学生,确因健康原因复查不合格,未达到学校规定学籍年限的,可持续休学一次,继续治疗,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
第十三条 学业警示、留级和退学。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每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含已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四门的,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见附件2)通知学生本人,并送达学生家长。被给予学业警示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写出书面保证,经辅导员(班主任)、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允许其参加学年清考。已往不合格的课程,已经参加过学年清考的,只能参加毕业清考;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经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含已往学年清考不合格课程)达到五门的,应当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可随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对于留级的学生,学校以书面形式(见附件3)通知学生本人,并寄送家长:
1.留级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补考后进行,留级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接到留级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到教务处办理随下一年级学习的相关手续;
2.留级期间,已往不合格的课程,可随下一年级重考。已经参加过学年清考而又错过下一年级课程考试机会的,只能参加毕业清考。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1.学生在学习期间,经学年清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含已往学年清考不合格课程)达到六门的。此款的处理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经学年清考后进行;
2.休学、留级等,累计超过基本学制二年的;
3.休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复查(审查)不合格的。对于因病休学确实因健康原因要继续休学的,按本细则中第十二条办理;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学生所在系(部)及学保处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并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见附件3)并送达本人及家长。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的,实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且无异议。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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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职学〔2006〕76号)文件;
(六)退学学生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的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含学生档案、户籍迁移)离校。自正式退学通知之日起,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退学学生在办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四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按下列项目规定办理:
(一)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离校手续,按时离校;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又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办理离校手续,按时离校:
1.结业学生可以在离校后向学校申请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2.结业学生的重修和重修考试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逾期者学校视学生自动放弃其权利。
(三)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自愿要求在校继续学习的(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随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不发给结业证书,按在校学生管理,其重修费用自理。继续学习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
(四)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在结业六个月后,学生可以向学校学保处提交个人思想总结和工作单位或学生所在镇(乡)对该学生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申请重新对其思想品德进行鉴定,经学校鉴定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向学校申请重新鉴定或鉴定不合格,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五)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六)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七)学校严格实行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八)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回收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九)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再补办,确有特殊需要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属实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依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企业第六研究院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培办〔2006〕15号),修订2005年9月上报教育厅备案的《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组成附件:
附件1: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学籍异动申请表;
附件2: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
附件3: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学籍异动通知单。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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